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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通知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合作企业、分包商和个人不诚信行为管理办法(2.7版)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合作企业、分包商管理办法

和个人不诚信行为管理办法

 

 

 

 

 

文件编码:Q/GD-GL-HTGF-BF-03

文件版本:2.7

编制人:张欣欣

审核人:李伟亮、梁颖敏

批准人:王晖


 

目录

1.目的  

2.适用范围

3.规范性引用文件(包括编制依据)

4.管理原则

5.术语和定义

6.管理机构及职责

7.管理要求

8.支持文件

9.文档历史

10.附则

 


1.目的 

1.1为规范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合作企业和个人从事项目管理的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2.1 适用的业务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对以下组织及个人不诚信行为认定及实施的管理。

2.1.1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管辖项目(包括合建、代建项目)的合作企业、分包商和个人;

2.1.2城市轨道交通(含城际铁路,下同)控制保护区内开展工程活动的参建单位、分包商。

2.2 适用的部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室、中心)、集团公司工会、集团公司下属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集团公司下属上市公司相关管理文件若与本制度规定不符,则以上市公司相关管理文件的要求为准。

3.规范性引用文件(包括编制依据)

3.1 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3.2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3.3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3.4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铁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3.5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3.6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及供应商管理手册

3.7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4.管理原则

4.1 依法依规原则:本办法的编制严格依据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的相关管理标准。

4.2 “三公”原则:将公平、公正及公开的管理原则覆盖至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范围的合作企业管理、评价以及评价结果应用的全过程。

4.3 安全质量认定优先、处理从重原则:对合作企业、分包商和个人不诚信行为处理遵循安全质量认定优先、处理从重原则。有安全、工程质量不诚信行为的,应在处理期内进行评估;经评估不合格的视为不诚信行为。

5.术语和定义 

5.1 本办法所指的相关子公司,是指集团公司下属的各全资投资企业、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或运营的控股或参股投资企业。

5.2 本办法所指的二级单位,是指集团公司各部(室、中心)、集团公司工会,以及5.1条所述的相关子公司。

5.3 本办法所指的合作企业和个人,是指与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有合作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承包商、设备供应商、材料供应商、集成商、设计、咨询、监理、勘察单位、测量单位、检测单位、维保单位、服务单位、承租单位等与集团公司或其相关子公司有合同关系、管理关系的另一方(含外单位委托集团公司或其相关子公司代为管理的另一方),或投标响应单位(含联合体各方)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代理人、项目负责人等相关个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工程活动的参建单位、分包商视同本办法所指的合作企业、分包商。

5.4 本办法所指的分包商是指参与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管辖项目的分包单位或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工程活动的分包单位,原则上所有分包单位均须由总包方/总承方形成分包商清单并报备集团公司,合同经办部门须形成分包管理台账。

5.5 本办法所指的总承包企业是指在总承包合同承包人中,联合体成员与其他联合体成员间不存在母子关系的,总承包企业为该联合体成员;联合体成员与其他联合体成员为母子关系,总承包企业为母公司。

5.6 不诚信行为包括安全不诚信行为、工程质量不诚信行为、履约评价不诚信行为和其他不诚信行为等四部分。

5.7 限制合作(含限制投标,以下同):

5.7.1限制合作范围为:

5.7.1.1集团公司及其下属的二级的全资投资企业、控股投资企业、参股投资企业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发包的所有业务;

5.7.1.2集团公司下属的二级的其他参股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其他参股企业”)所发包的源自集团公司及其下属的二级的全资投资企业、控股投资企业、参股投资企业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的业务;

5.7.1.3非我方主导的铁路项目及对应项目公司、30亿地块合作公司、基金公司、投融资公司、金融公司、银行等除外。

5.7.2限制合作形式包括但不仅限于:

5.7.2.1不得参与5.7.1条所述业务的投标;

5.7.2.2不得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的二级的全资投资企业、控股投资企业、参股投资企业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有新的合同、管理关系,5.7.1.3条所述项目及投资企业除外;

5.7.2.3不得与其他参股企业有新的源自集团公司及其下属的二级的全资投资企业、控股投资企业、参股投资企业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的业务的合同、管理关系,5.7.1.3条所述项目及投资企业除外;

5.7.2.4不得以分包商等身份与5.7.1条所述业务的承接人有新的合同、管理关系。

6.管理机构及职责

6.1 法律合约部

6.1.1 是合作企业/分包商和个人不诚信行为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建立、管理、更新不诚信行为台帐,并在集团公司内网(法律合约部信息板块)发布。

6.1.2 统筹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管辖范围内合作企业、分包商和个人不诚信行为的管理。

6.1.3 负责复核招投标、履约评价不诚信行为处理初步意见,按照程序报批。

6.1.4 负责向省交通运输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市交通运输局报备限制合作的处理结果;负责组织对合作企业和分包商进行不诚信行为处理期内的评估、按照程序报批。

6.2 安全质量部

6.2.1 负责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管辖范围内合作企业、分包商和个人安全不诚信行为的管理。

6.2.2 负责就安全不诚信行为处理提出初步意见,按照程序报批。

6.2.3 负责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集团公司对安全不诚信行为的处理。

6.2.4负责明确安全不诚信行为;负责修订安全不诚信行为处理标准、处理程序。

6.2.5 负责协调处理安全不诚信行为处理异议。

6.2.6 负责统筹安全(含文明施工)方面评估标准的制定、完善,参与评估审核,并参与履约评价过程审核。

6.2.7 负责牵头地铁设施保护办公室处理地保相关安全事件。

6.2.8  负责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管辖范围内合作企业、分包商和个人工程质量不诚信行为的管理。

6.2.9 负责组织按集团公司程序对工程质量不诚信行为的事实、责任认定,就工程质量方面不诚信行为处理提出初步意见,按照程序报批。

6.2.10 负责明确工程质量不诚信行为。

6.2.11 负责修订工程质量不诚信行为处理标准、处理程序。

6.2.12 负责协调处理质量不诚信处理异议。

6.2.13 负责统筹工程质量方面评估标准的制定、完善,参与评估审核,并参与履约评价过程审核。

6.3  集团纪委监察专员办纪检监察室

6.3.1 负责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管辖范围内合作企业、分包商和个人廉洁不诚信行为的管理。

6.3.2 负责复核廉洁方面不诚信行为处理初步意见,按照程序报批。

6.3.3 负责制定廉洁方面评估标准,参与评估审核。

6.3.4 负责修订廉洁方面不诚信行为处理标准、处理程序。

6.3.5 负责协调处理廉洁方面不诚信处理异议。

6.3.6 负责统筹廉洁方面不诚信行为评估标准的制定、完善,参与评估审核。

6.4二级单位

6.4.1事发相应二级单位负责就招投标、质量、安全、廉洁、履约评价等方面不诚信行为处理提初步意见,配合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将审定的限制合作的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合作企业/分包商。

6.4.2 负责制定履约评价管理办法,并对参建单位开展履约评价。

6.4.3 负责就其他方面不诚信行为提出初步意见、按照程序报批。

6.4.4 负责出具评估意见,配合评估事宜。

6.4.5 负责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确保集团公司下属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实施集团本办法。

7.管理要求

7.1 不诚信行为

7.1.1 合作企业、分包商在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范围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安全不诚信行为:

7.1.1.1 生产经营场所发生人员死亡安全事故的。

7.1.1.2 发生基坑坍塌、隧道坍塌、高支模坍塌、结构坍塌、周边建筑物沉降、管线损坏、火灾、爆炸、系统设备失效等,虽无人员伤亡但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事件;以及文明施工差,一个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内同一合作企业/分包商(或合作企业/分包商直属的具体实施单位)被2次挂黑牌警示或3次挂红牌警示。重大社会负面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中断、大面积停水停电停气、大范围通信中断、人员紧急疏散、中断行车2小时以上、大面积运营晚点,或群体性事件等。

7.1.1.3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工程活动的参建单位、分包商造成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城市轨道交通主体结构破损和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严重损坏的;或导致运营线路部分区间或线路连续中断行车1小时以上的。

7.1.2 工程质量不诚信行为:

7.1.2.1 由于质量问题对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列车运营功能、设备设施使用功能造成影响且无法挽回的;

7.1.2.2 凡是由设备设施使用单位在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依据规范、标准、合同评定属于质量问题的,且经安全质量部及相关会议明确责任的;

7.1.2.3 凡同一个工地(设施)或设备供应商因为质量问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从第一次整改通知单发出之日起)三次及以上被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要求停工整改的;

7.1.2.4 发生其他由质量问题而引起的重大社会负面影响事件的。

7.1.3 履约评价不诚信行为有:

7.1.3.1 在同一二级单位的同一类业务的履约评价中连续两次及以上排名处于末位档;

7.1.3.2 一个自然年度内,在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范围内履约评价累计三次及以上排名处于末位档;

7.1.3.3 履约评价由各二级单位自行制定制度明确末位档等相关规则并开展。

7.1.4 其他不诚信行为有:

7.1.4.1 投标中串通投标、任意弃标、提供虚假资料;

7.1.4.2 发生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需要面对媒体和进行危机公关,合作企业/分包商法定代表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到现场面对媒体进行危机公关的;

7.1.4.3 合作企业/分包商发生信访、维稳事件,或信访、维稳工作处置不力,给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造成不利影响的(参考《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

7.1.4.4 中标后转包工程、非法分包工程、非法转让业务的;

7.1.4.5 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7.1.4.5.1 提供或使用假冒伪劣或以次充好产品、不符合国家规范规定材料的;

7.1.4.5.2 提供虚假资料的;

7.1.4.5.3 拒不履行合同且集团公司或其相关子公司发函后仍无正当理由不履约的;

7.1.4.5.4 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7.1.4.5.5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7.1.4.5.6 关键工期进度滞后,关键项目里程碑节点履约管理不到位的;

7.1.4.5.7 现场施工管理责任履约不到位的;

7.1.4.5.8 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安全质量管理等方面制度要求不到位的;

7.1.4.5.9 其他经认定为严重违反合同规定的。

7.1.4.6 与集团公司或其相关子公司有合同、管理关系,或曾与集团公司或其相关子公司有合作关系,或以分包商身份参与集团公司或其相关子公司相关项目,或为集团公司或其相关子公司相关项目潜在投标人的单位(含所辖人员),在集团公司或其相关子公司项目范围内存在廉洁协议范本所列的不廉洁行为的;

7.1.4.7 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参考《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7.1.4.8 为谋取非法利益,给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造成损失的;

7.1.4.9 因合作企业/分包商原因造成第三者财产重大损失的;

7.1.4.10未履行承诺函、保证书、声明等文件中所作出的承诺的;

7.1.4.11合同约定须支付人员更换违约金的同一管理岗位,在合同履行期间人员更换次数累计达三次及以上的(合同约定可免责的除外);

7.1.4.12 供应商在中选贷款后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放款、中选债券主承销商后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债券发行的(合同约定可免责的除外);

7.1.4.13 经集团公司或其相关子公司认定的其他不诚信行为。

7.2 不诚信行为处理标准

7.2.1 有安全不诚信行为的,对合作企业/分包商和有关个人处以一定时期内的限制合作、事故扣罚、事故通报、安全约谈、不得参与评先等处理。

7.2.2 有质量、履约评价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对合作企业/分包商和有关个人处以一定时期内的限制合作、处理通报、不得参与评先等处理。

7.2.3 限制合作对象

7.2.3.1 在总承包项目中,如合作企业为总承包企业的,则限制合作对象为合作企业、合作企业直属的具体实施单位及其下属所有公司和具体责任分包单位及其下属所有公司。

7.2.3.2 在总承包项目中,如合作企业/分包商为总承包企业子公司的,则限制合作对象为合作企业/分包商及其下属所有公司和具体责任分包单位及其下属所有公司。

7.2.3.3 在总承包项目中,如合作企业/分包商为总承包企业孙公司的,则限制合作对象为合作企业/分包商及其下属所有公司、合作企业/分包商母公司及该母公司下属所有公司和具体责任分包单位及其下属所有公司;

7.2.3.4 如合作企业/分包商为上述企业性质以外的,则限制合作对象为合作企业/分包商及其下属所有公司和具体责任分包单位及其下属所有公司。

7.2.4 对安全不诚信行为的限制合作期

7.2.4.1 合作企业/分包商属于总承包企业且不属于事发项目具体实施单位的,或对事发项目具体实施单位仅有管理关系(不含监理)不承担现场具体实施工作的单位,对于安全质量部调查后认定需进行处理并通过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的处以: 

a)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2起重大社会负面影响事件或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2起一般事故的(该数量为所有该单位承建的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项目所发生的事件或事故的合计数,下同),合作企业/分包商和相关个人限制合作3个月至1年。对事发项目具体实施单位限制合作,按7.2.4.2条执行。

b)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1起较大事故的,合作企业/分包商和相关个人限制合作6个月至2年。对事发项目具体实施单位限制合作,按7.2.4.2条执行。

c)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5起(含)以上重大社会负面影响事件或发生5起(含)以上一般事故或发生3起(含)以上较大事故或发生1起(含)以上重大及以上事故的或三个自然年度内累计3次被给予限制合作处理的,合作企业/分包商和相关个人限制合作2年以上,并可在信用评价中对合作企业/分包商作扣分降级处理。对事发项目具体实施单位限制合作,按7.2.4.2条执行。

7.2.4.2 合作企业/分包商为7.2.4.1条所述合作企业/分包商类型以外的

7.2.4.2.1 有7.1.1.1条情形的,每起事故处理如下:

a)发生死亡1~2人的,合作企业/分包商和相关个人限制合作6个月至2年;

b)发生死亡3~9人的,合作企业/分包商和相关个人限制合作2年至4年;

c)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3起(含)以上重大社会负面影响事件或发生3起(含)以上一般事故或发生2起(含)以上较大事故或发生1起(含)以上重大及以上事故的或三个自然年度内累计3次被给予限制合作处理的,合作企业/分包商和相关个人限制合作4年以上,并可在信用评价中对合作企业/分包商作扣分降级处理。

7.2.4.2.2 有7.1.1.2条情形或7.1.1.3条情形的,合作企业/分包商和相关个人限制合作6个月至2年(具体处理标准详见附件)。

7.2.4.2.3 对发生安全不诚信行为,存在信息迟报、漏报的,在原有限制合作的时限上再增加限制合作期3个月;存在信息瞒报、谎报的,在原有限制合作的时限上再增加限制合作期6个月。

7.2.4.2.4 在限制合作期内被政府认定为责任事故的,安全质量部根据政府事故调查报告判断事故责任单位,事故责任单位限制合作期延长6个月;在限制合作期结束后,被政府认定为责任事故的,安全质量部根据政府事故调查报告判断事故责任单位,自政府认定之日起,事故责任单位限制合作期增加6个月。

7.2.5 对质量不诚信行为的限制合作期

7.2.5.1 合作企业/分包商为总承包企业的,对于安全质量部调查后认定需进行处理并通过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的处以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2起第7.1.2.1条情形的,限制合作6个月。对合作企业/分包商直属的具体实施单位限制合作,有第7.1.2.1条情形的,限制合作6个月。

7.2.5.2 合作企业/分包商为总承包企业以外的,有第7.1.2.1条情形的,限制合作6个月。

7.2.5.3 有第7.1.2.2条情形的,合作企业/分包商限制合作期限为整个质量问题整改期。起算时点和解除时点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为准。

7.2.5.4 有7.1.2.3条情形的,合作企业/分包商为总承包企业的,因为质量问题在一个自然日年度内(从第一次整改通知单发出之日起)被集团公司或其相关子公司要求停工整改超过9次(含9次)的,则限制合作,直至整改完成。合作企业/分包商为总承包企业以外的,因为质量问题在一个自然日年度内(从第一次整改通知单发出之日起)被集团公司或其相关子公司要求停工整改超过3次(含3次)的,则限制合作,直至整改完成。起算时点和解除时点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为准。

7.2.5.5 有第7.1.2.4条情形的,限制合作6个月至2年。

7.2.6 对履约评价不诚信行为的限制合作期

7.2.6.1 在同一二级单位的同一类业务的履约评价中连续两次排名处于末位档的,或一个自然年度内,在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范围内履约评价累计三次排名处于末位档的,处以1年限制合作处理;

7.2.6.2 在同一二级单位的同一类业务的履约评价中连续三次排名处于末位档的,或一个自然年度内,在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范围内履约评价累计四次排名处于末位档的,处以2年限制合作处理。

7.2.7 对其他不诚信行为的限制合作期

7.2.7.1 有以下情形处以对应业务限制合作处理:

供应商在中选贷款后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放款、中选债券主承销商后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债券发行的(合同约定可免责的除外),对于融资类项目、理财类项目和其他金融类项目,限制其对应产品类型6个月限制合作;

7.2.7.2其他情形视情节轻重处以6个月至2年限制合作处理(处理标准详见附件)。

7.2.8 合作企业/分包商有以下情形的,可处以永久限制合作的处理:

7.2.8.1 在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管辖项目范围内五年串通投标、弃标、提供虚假资料三种情形累计达两次的。

7.2.8.2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7.2.8.3 集团公司或其相关子公司发函三次及以上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的。

7.2.8.4不廉洁行为情形严重的(如导致集团公司或其相关子公司人员职务犯罪)。

7.2.8.5 在同一二级单位的同一类业务的履约评价中连续四次或以上排名处于末位档的。

7.2.9 在限制合作期间再次有不诚信行为的,从重处理,限制合作时间自前起处理期末顺延。

7.2.10 事故扣罚。有第7.1.1.1条情形的,事故扣罚如下:

7.2.10.1 工程类

7.2.10.1.1 对工程承包商、设备供应商、材料供应商、集成商、设备维护维保单位,每死亡1人扣罚50万元。如被政府认定为责任事故,每死亡1人再追加扣罚100万元。

7.2.10.1.2 对监理单位,每死亡1人扣罚10万元。如被政府认定为责任事故,每死亡1人再追加扣罚20万元。

7.2.10.1.3 上述扣罚若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按从重原则进行扣罚。

7.2.10.2 其他类。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扣罚。

7.2.11 不诚信行为通报。将不诚信行为及处理情况向集团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及事发相应二级单位的所有相关合作企业进行通报。总承包企业有安全不诚信行为的,向其发函警示。

7.2.13 安全约谈。视情况由集团公司或事发相应二级单位约谈合作企业/分包商法人代表或合作企业/分包商子公司负责人。

7.2.14 参与评先要求

7.2.14.1 对于合作企业/分包商为不属于事发项目具体实施单位或对项目具体实施单位仅有管理关系(不含监理)、不承担现场具体实施工作的总承包企业,若在评先年度内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b)未发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则在非限制合作期可参与年度的评先活动。

7.2.14.2 除7.2.14.1外的企业有不诚信行为的当年,及限制合作期所在年度均不得参与广州市轨道交通及集团公司范围内的任何评先活动。

7.3 不诚信行为的处理程序

7.3.1 安全不诚信行为认定及处理程序

7.3.1.1 限制合作,按以下流程处理:

7.3.1.1.1 发生安全不诚信行为后,安全质量部或地铁设施保护办公室(有第7.1.1.1条或7.1.1.2条情形的,由安全质量部汇报;有第7.1.1.3条情形的,由地铁设施保护办公室汇报)立即汇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判定暂定处理对象和暂定处理措施,对合作企业/分包商和相关个人作出限制合作的暂定处理,暂定处理之日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判定之日起算。安全质量部负责将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的意见告知法律合约部和事发相应二级单位。

7.3.1.1.2 安全质量部或地铁设施保护办公室(具体分工同7.3.1.1.1)立即组织调查,结合政府定性(适用于政府立案情形)和信息报送情况(如是否存在信息迟报、漏报、瞒报、谎报),对合作企业/分包商和相关个人提出处理建议,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安全质量部向法律合约部和事发相应二级单位告知审定结果。

7.3.1.1.3 根据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结果,法律合约部负责将审定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市交通运输局备案;事发相应二级单位负责将审定结果书面通知合作企业/分包商。

7.3.1.1.4 暂定处理之日至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之日的期限计算在整个限制合作期内。

7.3.1.1.5 合作企业/分包商为总承包企业的,对合作企业/分包商的限制合作处理由安全质量部提出,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并自审定之日起执行。

7.3.1.2 事故扣罚。事发相应二级单位依据事故通报,办理事故扣罚,事发相应二级单位负责督促合作企业缴纳扣罚。

7.3.1.3 事故通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结果后,安全质量部向集团公司各二级单位通报,事发相应二级单位向其所有相关合作企业及事故分包商通报。总承包企业有安全不诚信行为的,安全质量部一周内向其发函警示。

7.3.1.4 安全约谈。集团公司约谈的,由安全质量部组织进行;事发相应二级单位约谈的,由事发相应二级单位组织进行。

7.3.1.5 不得参与评先。党群工作部、集团公司工会、事发相应二级单位等依据事故通报,落实合作企业/分包商和相关个人不得参与评先。

7.3.2 工程质量不诚信行为认定及处理程序

7.3.2.1 限制合作

7.3.2.1.1 有第7.1.2.1、7.1.2.4条情形的,事发相应二级单位书面告知安全质量部;安全质量部负责认定不诚信行为事实、划分责任,提出处理的初步意见,报集团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审定。相关合作企业/分包商和个人自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之日起执行,法律合约部负责将审定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市交通运输局备案。事发相应二级单位负责将审定结果书面通知合作企业/分包商。

7.3.2.1.2 有第7.1.2.2、7.1.2.3条情形的,限制合作起算和解除时点认定程序均按照本条第7.3.2.1.1条执行。限制合作解除前,事发相应二级单位书面告知安全质量部质量整改完毕或通过验收。限制合作起算和解除时点以集团公司招标领导会审定之日为准。

7.3.2.2法律合约部依据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结果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7.3.2.3 不得参与评先。党群工作部、集团公司工会、事发相应二级单位等依据通报,落实合作企业/分包商和相关个人不得参与评先。

7.3.3 履约评价、其他不诚信行为认定及处理程序

7.3.3.1 履约评价单位/事发相应二级单位应就合作企业/分包商和个人不诚信行为提出初步意见,初步意见应包括不诚信行为简述、分析定性、处理建议等内容,该初步意见须通过履约评价单位/事发相应二级单位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7.3.3.2 有7.1.4.1条招投标方面的不诚信行为的,由事发相应二级单位书面告知法律合约部,法律合约部提出复核意见。有7.1.4.6条属于廉洁方面的不诚信行为的,由事发相应二级单位书面告知集团纪委监察专员办纪检监察室,集团纪委监察专员办纪检监察室提出复核意见。其他方面的不诚信行为,由事发相应二级单位依据本办法内部复核。

7.3.3.3 履约评价单位/事发相应二级单位,将通过复核的初步意见送集团公司合同造价管理例会预审后,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限制合作从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之日起执行。法律合约部负责将审定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市交通运输局备案。事发相应二级单位负责将审定结果书面通知合作企业/分包商。

7.3.3.4 不诚信行为通报由履约评价单位/事发相应二级单位参照7.3.1.4条执行。

7.3.3.5 不得参与评先按照7.3.1.6条执行。

7.3.4 合约方为联合体的合作企业,有7.1.1.1条情形的,在调查认定前能界定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联合体成员在暂定处理之日起被暂定限制合作;若需调查认定后才能界定联合体成员责任的,联合体内全部合作企业在暂定处理之日起被暂定限制合作,待调查认定后对负有责任的联合体成员,按照第7.2.3条限制合作,调查认定后对该次不诚信行为不负有责任的联合体成员不进行该次不诚信行为的处理。合约方为联合体的合作企业,有除第7.1.1.1条外情形的,须调查认定后对负有责任的联合体成员,按照第7.2.3条原则限制合作。

7.3.5 项目合同授予过程中,在结果通知书发出前,合作企业/分包商被作出限制合作处理的,视为不符合候选人条件,将按照评审结果依次上升递补,或重新招标/招商/比选;按规定无需发出结果通知书的,在合同签订前,合作企业/分包商被作出限制合作处理的,视为不符合合同签订人条件,将重新确定合同乙方单位。按《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计划管理规范》,完成相关流程审批(报批时已说明实施单位的唯一性)确定的紧急项目及其实施单位,不受前述规定约束。

7.4 限制合作的解除

7.4.1 对因第7.1.1条、第7.1.2条不诚信行为被限制合作的合作企业/分包商,须按照《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不诚信合作企业、分包商评估管理规范》接受并通过相应评估后方可解除限制。

7.4.2 对因第7.1.3条、7.1.4条不诚信行为被限制合作的合作企业/分包商,一般情况下在限制期到期后自动解除。

7.4.3 为促进合作企业/分包商积极整改,对因第7.1.3条不诚信行为被限制合作的合作企业/分包商,若在限制期内出现一次重大立功表现(包括但不限于应急抢险、进度突出、为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获得国家级荣誉奖项等),或获得一次集团公司特别嘉奖,或在履约评价中获评一次优秀档,经立功、嘉奖所涉业务负责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或履约评价单位提报法律合约部复核,法律合约部复核无异议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可缩短其限制合作期三个月。

7.5 关联应用。若政府部门有颁布相关规定的,则执行相关规定并予以关联应用。

7.6 业务主办部门在发布公告时,须按照集团公司内网的“不诚信企业名单” (以公告发布前一工作日18时后下载的版本为准)更新公告中限制合作名单等匹配性内容。

 

8.支持文件

流程文件

编号

作业规范

编号

无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不诚信合作企业、分包商评估管理规范

Q/GD-GL-HTGF-GF-01

9.文档历史  

版本号

修改内容及理由

拟制/修改责任人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批准者

1.0

首次编制

金晓光、陈立平

2018年4月16日

2018年4月16日

竺维彬

1.1

首次修订

邹锦峰

2019年5月8日

2019年5月8日

竺维彬

1.2

第二次修订

邹锦峰

2019年6月26日

2019年6月26日

竺维彬

2.0

第三次修订

邹锦峰

2020年7月29日

2020年7月29日

张林富

2.1

第四次修订

陈立平

2021年7月26日

2021年7月26日

王苹

2.2

第五次修订

陈立平

2021年9月7日

2021年9月7日

王苹

2.3

落实集团招领会要求,第六次修订

陈立平

2022年7月3日

2022年7月3日

王苹

2.4

落实集团总经会要求,主要对办法的适用的部门范围进行修订

张欣欣

2024年9月10日

2024年9月10日

张贻兵

2.5

集团机构改革,对原总工程室、资源服务中心、安全监察部等部门的职责、名称进行了修订

张欣欣

2024年10月1日

2024年10月1日

张贻兵

2.6

一是根据业务管理需求,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诚信行为管理进行修订,二是根据集团公司合同招标审批流程优化调整要求,原制度中由集团公司招标领导小组会决策事项,改为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张欣欣

2025年7月23日

2025年7月23日

曹晓军

2.7

一是根据业务管理需求,对农民工工资管理、信访、维稳业务,以及贷款、债券业务相关的不诚信行为管理进行修订。二是根据集团组织架构调整,完善相关条款描述。

张欣欣

2026年3月 30日

2026年3月 30日

王晖

10.附则

10.1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合作企业、分包商和个人不诚信行为管理办法》(文件编码:Q/GD-GL-HTGF-BF-03,文件版本:2.6)同时废止。

10.2 本办法由法律合约部负责解释。

 

附件:不诚信行为限制合作处理标准

 

 

和个人不诚信行为

 

 

 

 

 

文件编码:Q/GD-GL-HTGF-BF-03

文件版本:2.7

编制人:张欣欣

审核人:李伟亮、梁颖敏

批准人:王晖


 

目录

1.目的  

2.适用范围

3.规范性引用文件(包括编制依据)

4.管理原则

5.术语和定义

6.管理机构及职责

7.管理要求

8.支持文件

9.文档历史

10.附则

 


1.目的 

1.1为规范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合作企业和个人从事项目管理的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2.1 适用的业务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对以下组织及个人不诚信行为认定及实施的管理。

2.1.1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管辖项目(包括合建、代建项目)的合作企业、分包商和个人;

2.1.2城市轨道交通(含城际铁路,下同)控制保护区内开展工程活动的参建单位、分包商。

2.2 适用的部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室、中心)、集团公司工会、集团公司下属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集团公司下属上市公司相关管理文件若与本制度规定不符,则以上市公司相关管理文件的要求为准。

3.规范性引用文件(包括编制依据)

3.1 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3.2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3.3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3.4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铁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3.5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3.6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及供应商管理手册

3.7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4.管理原则

4.1 依法依规原则:本办法的编制严格依据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的相关管理标准。

4.2 “三公”原则:将公平、公正及公开的管理原则覆盖至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范围的合作企业管理、评价以及评价结果应用的全过程。

4.3 安全质量认定优先、处理从重原则:对合作企业、分包商和个人不诚信行为处理遵循安全质量认定优先、处理从重原则。有安全、工程质量不诚信行为的,应在处理期内进行评估;经评估不合格的视为不诚信行为。

5.术语和定义 

5.1 本办法所指的相关子公司,是指集团公司下属的各全资投资企业、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或运营的控股或参股投资企业。

5.2 本办法所指的二级单位,是指集团公司各部(室、中心)、集团公司工会,以及5.1条所述的相关子公司。

5.3 本办法所指的合作企业和个人,是指与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有合作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承包商、设备供应商、材料供应商、集成商、设计、咨询、监理、勘察单位、测量单位、检测单位、维保单位、服务单位、承租单位等与集团公司或其相关子公司有合同关系、管理关系的另一方(含外单位委托集团公司或其相关子公司代为管理的另一方),或投标响应单位(含联合体各方)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代理人、项目负责人等相关个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工程活动的参建单位、分包商视同本办法所指的合作企业、分包商。

5.4 本办法所指的分包商是指参与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管辖项目的分包单位或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工程活动的分包单位,原则上所有分包单位均须由总包方/总承方形成分包商清单并报备集团公司,合同经办部门须形成分包管理台账。

5.5 本办法所指的总承包企业是指在总承包合同承包人中,联合体成员与其他联合体成员间不存在母子关系的,总承包企业为该联合体成员;联合体成员与其他联合体成员为母子关系,总承包企业为母公司。

5.6 不诚信行为包括安全不诚信行为、工程质量不诚信行为、履约评价不诚信行为和其他不诚信行为等四部分。

5.7 限制合作(含限制投标,以下同):

5.7.1限制合作范围为:

5.7.1.1集团公司及其下属的二级的全资投资企业、控股投资企业、参股投资企业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发包的所有业务;

5.7.1.2集团公司下属的二级的其他参股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其他参股企业”)所发包的源自集团公司及其下属的二级的全资投资企业、控股投资企业、参股投资企业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的业务;

5.7.1.3非我方主导的铁路项目及对应项目公司、30亿地块合作公司、基金公司、投融资公司、金融公司、银行等除外。

5.7.2限制合作形式包括但不仅限于:

5.7.2.1不得参与5.7.1条所述业务的投标;

5.7.2.2不得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的二级的全资投资企业、控股投资企业、参股投资企业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有新的合同、管理关系,5.7.1.3条所述项目及投资企业除外;

5.7.2.3不得与其他参股企业有新的源自集团公司及其下属的二级的全资投资企业、控股投资企业、参股投资企业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的业务的合同、管理关系,5.7.1.3条所述项目及投资企业除外;

5.7.2.4不得以分包商等身份与5.7.1条所述业务的承接人有新的合同、管理关系。

6.管理机构及职责

6.1 法律合约部

6.1.1 是合作企业/分包商和个人不诚信行为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建立、管理、更新不诚信行为台帐,并在集团公司内网(法律合约部信息板块)发布。

6.1.2 统筹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管辖范围内合作企业、分包商和个人不诚信行为的管理。

6.1.3 负责复核招投标、履约评价不诚信行为处理初步意见,按照程序报批。

6.1.4 负责向省交通运输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市交通运输局报备限制合作的处理结果;负责组织对合作企业和分包商进行不诚信行为处理期内的评估、按照程序报批。

6.2 安全质量部

6.2.1 负责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管辖范围内合作企业、分包商和个人安全不诚信行为的管理。

6.2.2 负责就安全不诚信行为处理提出初步意见,按照程序报批。

6.2.3 负责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集团公司对安全不诚信行为的处理。

6.2.4负责明确安全不诚信行为;负责修订安全不诚信行为处理标准、处理程序。

6.2.5 负责协调处理安全不诚信行为处理异议。

6.2.6 负责统筹安全(含文明施工)方面评估标准的制定、完善,参与评估审核,并参与履约评价过程审核。

6.2.7 负责牵头地铁设施保护办公室处理地保相关安全事件。

6.2.8  负责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管辖范围内合作企业、分包商和个人工程质量不诚信行为的管理。

6.2.9 负责组织按集团公司程序对工程质量不诚信行为的事实、责任认定,就工程质量方面不诚信行为处理提出初步意见,按照程序报批。

6.2.10 负责明确工程质量不诚信行为。

6.2.11 负责修订工程质量不诚信行为处理标准、处理程序。

6.2.12 负责协调处理质量不诚信处理异议。

6.2.13 负责统筹工程质量方面评估标准的制定、完善,参与评估审核,并参与履约评价过程审核。

6.3  集团纪委监察专员办纪检监察室

6.3.1 负责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管辖范围内合作企业、分包商和个人廉洁不诚信行为的管理。

6.3.2 负责复核廉洁方面不诚信行为处理初步意见,按照程序报批。

6.3.3 负责制定廉洁方面评估标准,参与评估审核。

6.3.4 负责修订廉洁方面不诚信行为处理标准、处理程序。

6.3.5 负责协调处理廉洁方面不诚信处理异议。

6.3.6 负责统筹廉洁方面不诚信行为评估标准的制定、完善,参与评估审核。

6.4二级单位

6.4.1事发相应二级单位负责就招投标、质量、安全、廉洁、履约评价等方面不诚信行为处理提初步意见,配合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将审定的限制合作的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合作企业/分包商。

6.4.2 负责制定履约评价管理办法,并对参建单位开展履约评价。

6.4.3 负责就其他方面不诚信行为提出初步意见、按照程序报批。

6.4.4 负责出具评估意见,配合评估事宜。

6.4.5 负责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确保集团公司下属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实施集团本办法。

7.管理要求

7.1 不诚信行为

7.1.1 合作企业、分包商在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范围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安全不诚信行为:

7.1.1.1 生产经营场所发生人员死亡安全事故的。

7.1.1.2 发生基坑坍塌、隧道坍塌、高支模坍塌、结构坍塌、周边建筑物沉降、管线损坏、火灾、爆炸、系统设备失效等,虽无人员伤亡但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事件;以及文明施工差,一个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内同一合作企业/分包商(或合作企业/分包商直属的具体实施单位)被2次挂黑牌警示或3次挂红牌警示。重大社会负面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中断、大面积停水停电停气、大范围通信中断、人员紧急疏散、中断行车2小时以上、大面积运营晚点,或群体性事件等。

7.1.1.3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工程活动的参建单位、分包商造成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城市轨道交通主体结构破损和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严重损坏的;或导致运营线路部分区间或线路连续中断行车1小时以上的。

7.1.2 工程质量不诚信行为:

7.1.2.1 由于质量问题对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列车运营功能、设备设施使用功能造成影响且无法挽回的;

7.1.2.2 凡是由设备设施使用单位在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依据规范、标准、合同评定属于质量问题的,且经安全质量部及相关会议明确责任的;

7.1.2.3 凡同一个工地(设施)或设备供应商因为质量问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从第一次整改通知单发出之日起)三次及以上被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要求停工整改的;

7.1.2.4 发生其他由质量问题而引起的重大社会负面影响事件的。

7.1.3 履约评价不诚信行为有:

7.1.3.1 在同一二级单位的同一类业务的履约评价中连续两次及以上排名处于末位档;

7.1.3.2 一个自然年度内,在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范围内履约评价累计三次及以上排名处于末位档;

7.1.3.3 履约评价由各二级单位自行制定制度明确末位档等相关规则并开展。

7.1.4 其他不诚信行为有:

7.1.4.1 投标中串通投标、任意弃标、提供虚假资料;

7.1.4.2 发生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需要面对媒体和进行危机公关,合作企业/分包商法定代表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到现场面对媒体进行危机公关的;

7.1.4.3 合作企业/分包商发生信访、维稳事件,或信访、维稳工作处置不力,给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造成不利影响的(参考《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

7.1.4.4 中标后转包工程、非法分包工程、非法转让业务的;

7.1.4.5 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7.1.4.5.1 提供或使用假冒伪劣或以次充好产品、不符合国家规范规定材料的;

7.1.4.5.2 提供虚假资料的;

7.1.4.5.3 拒不履行合同且集团公司或其相关子公司发函后仍无正当理由不履约的;

7.1.4.5.4 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7.1.4.5.5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7.1.4.5.6 关键工期进度滞后,关键项目里程碑节点履约管理不到位的;

7.1.4.5.7 现场施工管理责任履约不到位的;

7.1.4.5.8 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安全质量管理等方面制度要求不到位的;

7.1.4.5.9 其他经认定为严重违反合同规定的。

7.1.4.6 与集团公司或其相关子公司有合同、管理关系,或曾与集团公司或其相关子公司有合作关系,或以分包商身份参与集团公司或其相关子公司相关项目,或为集团公司或其相关子公司相关项目潜在投标人的单位(含所辖人员),在集团公司或其相关子公司项目范围内存在廉洁协议范本所列的不廉洁行为的;

7.1.4.7 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参考《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7.1.4.8 为谋取非法利益,给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造成损失的;

7.1.4.9 因合作企业/分包商原因造成第三者财产重大损失的;

7.1.4.10未履行承诺函、保证书、声明等文件中所作出的承诺的;

7.1.4.11合同约定须支付人员更换违约金的同一管理岗位,在合同履行期间人员更换次数累计达三次及以上的(合同约定可免责的除外);

7.1.4.12 供应商在中选贷款后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放款、中选债券主承销商后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债券发行的(合同约定可免责的除外);

7.1.4.13 经集团公司或其相关子公司认定的其他不诚信行为。

7.2 不诚信行为处理标准

7.2.1 有安全不诚信行为的,对合作企业/分包商和有关个人处以一定时期内的限制合作、事故扣罚、事故通报、安全约谈、不得参与评先等处理。

7.2.2 有质量、履约评价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对合作企业/分包商和有关个人处以一定时期内的限制合作、处理通报、不得参与评先等处理。

7.2.3 限制合作对象

7.2.3.1 在总承包项目中,如合作企业为总承包企业的,则限制合作对象为合作企业、合作企业直属的具体实施单位及其下属所有公司和具体责任分包单位及其下属所有公司。

7.2.3.2 在总承包项目中,如合作企业/分包商为总承包企业子公司的,则限制合作对象为合作企业/分包商及其下属所有公司和具体责任分包单位及其下属所有公司。

7.2.3.3 在总承包项目中,如合作企业/分包商为总承包企业孙公司的,则限制合作对象为合作企业/分包商及其下属所有公司、合作企业/分包商母公司及该母公司下属所有公司和具体责任分包单位及其下属所有公司;

7.2.3.4 如合作企业/分包商为上述企业性质以外的,则限制合作对象为合作企业/分包商及其下属所有公司和具体责任分包单位及其下属所有公司。

7.2.4 对安全不诚信行为的限制合作期

7.2.4.1 合作企业/分包商属于总承包企业且不属于事发项目具体实施单位的,或对事发项目具体实施单位仅有管理关系(不含监理)不承担现场具体实施工作的单位,对于安全质量部调查后认定需进行处理并通过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的处以: 

a)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2起重大社会负面影响事件或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2起一般事故的(该数量为所有该单位承建的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项目所发生的事件或事故的合计数,下同),合作企业/分包商和相关个人限制合作3个月至1年。对事发项目具体实施单位限制合作,按7.2.4.2条执行。

b)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1起较大事故的,合作企业/分包商和相关个人限制合作6个月至2年。对事发项目具体实施单位限制合作,按7.2.4.2条执行。

c)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5起(含)以上重大社会负面影响事件或发生5起(含)以上一般事故或发生3起(含)以上较大事故或发生1起(含)以上重大及以上事故的或三个自然年度内累计3次被给予限制合作处理的,合作企业/分包商和相关个人限制合作2年以上,并可在信用评价中对合作企业/分包商作扣分降级处理。对事发项目具体实施单位限制合作,按7.2.4.2条执行。

7.2.4.2 合作企业/分包商为7.2.4.1条所述合作企业/分包商类型以外的

7.2.4.2.1 有7.1.1.1条情形的,每起事故处理如下:

a)发生死亡1~2人的,合作企业/分包商和相关个人限制合作6个月至2年;

b)发生死亡3~9人的,合作企业/分包商和相关个人限制合作2年至4年;

c)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3起(含)以上重大社会负面影响事件或发生3起(含)以上一般事故或发生2起(含)以上较大事故或发生1起(含)以上重大及以上事故的或三个自然年度内累计3次被给予限制合作处理的,合作企业/分包商和相关个人限制合作4年以上,并可在信用评价中对合作企业/分包商作扣分降级处理。

7.2.4.2.2 有7.1.1.2条情形或7.1.1.3条情形的,合作企业/分包商和相关个人限制合作6个月至2年(具体处理标准详见附件)。

7.2.4.2.3 对发生安全不诚信行为,存在信息迟报、漏报的,在原有限制合作的时限上再增加限制合作期3个月;存在信息瞒报、谎报的,在原有限制合作的时限上再增加限制合作期6个月。

7.2.4.2.4 在限制合作期内被政府认定为责任事故的,安全质量部根据政府事故调查报告判断事故责任单位,事故责任单位限制合作期延长6个月;在限制合作期结束后,被政府认定为责任事故的,安全质量部根据政府事故调查报告判断事故责任单位,自政府认定之日起,事故责任单位限制合作期增加6个月。

7.2.5 对质量不诚信行为的限制合作期

7.2.5.1 合作企业/分包商为总承包企业的,对于安全质量部调查后认定需进行处理并通过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的处以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2起第7.1.2.1条情形的,限制合作6个月。对合作企业/分包商直属的具体实施单位限制合作,有第7.1.2.1条情形的,限制合作6个月。

7.2.5.2 合作企业/分包商为总承包企业以外的,有第7.1.2.1条情形的,限制合作6个月。

7.2.5.3 有第7.1.2.2条情形的,合作企业/分包商限制合作期限为整个质量问题整改期。起算时点和解除时点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为准。

7.2.5.4 有7.1.2.3条情形的,合作企业/分包商为总承包企业的,因为质量问题在一个自然日年度内(从第一次整改通知单发出之日起)被集团公司或其相关子公司要求停工整改超过9次(含9次)的,则限制合作,直至整改完成。合作企业/分包商为总承包企业以外的,因为质量问题在一个自然日年度内(从第一次整改通知单发出之日起)被集团公司或其相关子公司要求停工整改超过3次(含3次)的,则限制合作,直至整改完成。起算时点和解除时点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为准。

7.2.5.5 有第7.1.2.4条情形的,限制合作6个月至2年。

7.2.6 对履约评价不诚信行为的限制合作期

7.2.6.1 在同一二级单位的同一类业务的履约评价中连续两次排名处于末位档的,或一个自然年度内,在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范围内履约评价累计三次排名处于末位档的,处以1年限制合作处理;

7.2.6.2 在同一二级单位的同一类业务的履约评价中连续三次排名处于末位档的,或一个自然年度内,在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范围内履约评价累计四次排名处于末位档的,处以2年限制合作处理。

7.2.7 对其他不诚信行为的限制合作期

7.2.7.1 有以下情形处以对应业务限制合作处理:

供应商在中选贷款后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放款、中选债券主承销商后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债券发行的(合同约定可免责的除外),对于融资类项目、理财类项目和其他金融类项目,限制其对应产品类型6个月限制合作;

7.2.7.2其他情形视情节轻重处以6个月至2年限制合作处理(处理标准详见附件)。

7.2.8 合作企业/分包商有以下情形的,可处以永久限制合作的处理:

7.2.8.1 在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管辖项目范围内五年串通投标、弃标、提供虚假资料三种情形累计达两次的。

7.2.8.2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7.2.8.3 集团公司或其相关子公司发函三次及以上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的。

7.2.8.4不廉洁行为情形严重的(如导致集团公司或其相关子公司人员职务犯罪)。

7.2.8.5 在同一二级单位的同一类业务的履约评价中连续四次或以上排名处于末位档的。

7.2.9 在限制合作期间再次有不诚信行为的,从重处理,限制合作时间自前起处理期末顺延。

7.2.10 事故扣罚。有第7.1.1.1条情形的,事故扣罚如下:

7.2.10.1 工程类

7.2.10.1.1 对工程承包商、设备供应商、材料供应商、集成商、设备维护维保单位,每死亡1人扣罚50万元。如被政府认定为责任事故,每死亡1人再追加扣罚100万元。

7.2.10.1.2 对监理单位,每死亡1人扣罚10万元。如被政府认定为责任事故,每死亡1人再追加扣罚20万元。

7.2.10.1.3 上述扣罚若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按从重原则进行扣罚。

7.2.10.2 其他类。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扣罚。

7.2.11 不诚信行为通报。将不诚信行为及处理情况向集团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及事发相应二级单位的所有相关合作企业进行通报。总承包企业有安全不诚信行为的,向其发函警示。

7.2.13 安全约谈。视情况由集团公司或事发相应二级单位约谈合作企业/分包商法人代表或合作企业/分包商子公司负责人。

7.2.14 参与评先要求

7.2.14.1 对于合作企业/分包商为不属于事发项目具体实施单位或对项目具体实施单位仅有管理关系(不含监理)、不承担现场具体实施工作的总承包企业,若在评先年度内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b)未发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则在非限制合作期可参与年度的评先活动。

7.2.14.2 除7.2.14.1外的企业有不诚信行为的当年,及限制合作期所在年度均不得参与广州市轨道交通及集团公司范围内的任何评先活动。

7.3 不诚信行为的处理程序

7.3.1 安全不诚信行为认定及处理程序

7.3.1.1 限制合作,按以下流程处理:

7.3.1.1.1 发生安全不诚信行为后,安全质量部或地铁设施保护办公室(有第7.1.1.1条或7.1.1.2条情形的,由安全质量部汇报;有第7.1.1.3条情形的,由地铁设施保护办公室汇报)立即汇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判定暂定处理对象和暂定处理措施,对合作企业/分包商和相关个人作出限制合作的暂定处理,暂定处理之日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判定之日起算。安全质量部负责将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的意见告知法律合约部和事发相应二级单位。

7.3.1.1.2 安全质量部或地铁设施保护办公室(具体分工同7.3.1.1.1)立即组织调查,结合政府定性(适用于政府立案情形)和信息报送情况(如是否存在信息迟报、漏报、瞒报、谎报),对合作企业/分包商和相关个人提出处理建议,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安全质量部向法律合约部和事发相应二级单位告知审定结果。

7.3.1.1.3 根据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结果,法律合约部负责将审定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市交通运输局备案;事发相应二级单位负责将审定结果书面通知合作企业/分包商。

7.3.1.1.4 暂定处理之日至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之日的期限计算在整个限制合作期内。

7.3.1.1.5 合作企业/分包商为总承包企业的,对合作企业/分包商的限制合作处理由安全质量部提出,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并自审定之日起执行。

7.3.1.2 事故扣罚。事发相应二级单位依据事故通报,办理事故扣罚,事发相应二级单位负责督促合作企业缴纳扣罚。

7.3.1.3 事故通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结果后,安全质量部向集团公司各二级单位通报,事发相应二级单位向其所有相关合作企业及事故分包商通报。总承包企业有安全不诚信行为的,安全质量部一周内向其发函警示。

7.3.1.4 安全约谈。集团公司约谈的,由安全质量部组织进行;事发相应二级单位约谈的,由事发相应二级单位组织进行。

7.3.1.5 不得参与评先。党群工作部、集团公司工会、事发相应二级单位等依据事故通报,落实合作企业/分包商和相关个人不得参与评先。

7.3.2 工程质量不诚信行为认定及处理程序

7.3.2.1 限制合作

7.3.2.1.1 有第7.1.2.1、7.1.2.4条情形的,事发相应二级单位书面告知安全质量部;安全质量部负责认定不诚信行为事实、划分责任,提出处理的初步意见,报集团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审定。相关合作企业/分包商和个人自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之日起执行,法律合约部负责将审定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市交通运输局备案。事发相应二级单位负责将审定结果书面通知合作企业/分包商。

7.3.2.1.2 有第7.1.2.2、7.1.2.3条情形的,限制合作起算和解除时点认定程序均按照本条第7.3.2.1.1条执行。限制合作解除前,事发相应二级单位书面告知安全质量部质量整改完毕或通过验收。限制合作起算和解除时点以集团公司招标领导会审定之日为准。

7.3.2.2法律合约部依据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结果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7.3.2.3 不得参与评先。党群工作部、集团公司工会、事发相应二级单位等依据通报,落实合作企业/分包商和相关个人不得参与评先。

7.3.3 履约评价、其他不诚信行为认定及处理程序

7.3.3.1 履约评价单位/事发相应二级单位应就合作企业/分包商和个人不诚信行为提出初步意见,初步意见应包括不诚信行为简述、分析定性、处理建议等内容,该初步意见须通过履约评价单位/事发相应二级单位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7.3.3.2 有7.1.4.1条招投标方面的不诚信行为的,由事发相应二级单位书面告知法律合约部,法律合约部提出复核意见。有7.1.4.6条属于廉洁方面的不诚信行为的,由事发相应二级单位书面告知集团纪委监察专员办纪检监察室,集团纪委监察专员办纪检监察室提出复核意见。其他方面的不诚信行为,由事发相应二级单位依据本办法内部复核。

7.3.3.3 履约评价单位/事发相应二级单位,将通过复核的初步意见送集团公司合同造价管理例会预审后,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限制合作从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之日起执行。法律合约部负责将审定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市交通运输局备案。事发相应二级单位负责将审定结果书面通知合作企业/分包商。

7.3.3.4 不诚信行为通报由履约评价单位/事发相应二级单位参照7.3.1.4条执行。

7.3.3.5 不得参与评先按照7.3.1.6条执行。

7.3.4 合约方为联合体的合作企业,有7.1.1.1条情形的,在调查认定前能界定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联合体成员在暂定处理之日起被暂定限制合作;若需调查认定后才能界定联合体成员责任的,联合体内全部合作企业在暂定处理之日起被暂定限制合作,待调查认定后对负有责任的联合体成员,按照第7.2.3条限制合作,调查认定后对该次不诚信行为不负有责任的联合体成员不进行该次不诚信行为的处理。合约方为联合体的合作企业,有除第7.1.1.1条外情形的,须调查认定后对负有责任的联合体成员,按照第7.2.3条原则限制合作。

7.3.5 项目合同授予过程中,在结果通知书发出前,合作企业/分包商被作出限制合作处理的,视为不符合候选人条件,将按照评审结果依次上升递补,或重新招标/招商/比选;按规定无需发出结果通知书的,在合同签订前,合作企业/分包商被作出限制合作处理的,视为不符合合同签订人条件,将重新确定合同乙方单位。按《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计划管理规范》,完成相关流程审批(报批时已说明实施单位的唯一性)确定的紧急项目及其实施单位,不受前述规定约束。

7.4 限制合作的解除

7.4.1 对因第7.1.1条、第7.1.2条不诚信行为被限制合作的合作企业/分包商,须按照《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不诚信合作企业、分包商评估管理规范》接受并通过相应评估后方可解除限制。

7.4.2 对因第7.1.3条、7.1.4条不诚信行为被限制合作的合作企业/分包商,一般情况下在限制期到期后自动解除。

7.4.3 为促进合作企业/分包商积极整改,对因第7.1.3条不诚信行为被限制合作的合作企业/分包商,若在限制期内出现一次重大立功表现(包括但不限于应急抢险、进度突出、为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获得国家级荣誉奖项等),或获得一次集团公司特别嘉奖,或在履约评价中获评一次优秀档,经立功、嘉奖所涉业务负责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或履约评价单位提报法律合约部复核,法律合约部复核无异议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可缩短其限制合作期三个月。

7.5 关联应用。若政府部门有颁布相关规定的,则执行相关规定并予以关联应用。

7.6 业务主办部门在发布公告时,须按照集团公司内网的“不诚信企业名单” (以公告发布前一工作日18时后下载的版本为准)更新公告中限制合作名单等匹配性内容。

 

8.支持文件

流程文件

编号

作业规范

编号

无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不诚信合作企业、分包商评估管理规范

Q/GD-GL-HTGF-GF-01

9.文档历史  

版本号

修改内容及理由

拟制/修改责任人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批准者

1.0

首次编制

金晓光、陈立平

2018年4月16日

2018年4月16日

竺维彬

1.1

首次修订

邹锦峰

2019年5月8日

2019年5月8日

竺维彬

1.2

第二次修订

邹锦峰

2019年6月26日

2019年6月26日

竺维彬

2.0

第三次修订

邹锦峰

2020年7月29日

2020年7月29日

张林富

2.1

第四次修订

陈立平

2021年7月26日

2021年7月26日

王苹

2.2

第五次修订

陈立平

2021年9月7日

2021年9月7日

王苹

2.3

落实集团招领会要求,第六次修订

陈立平

2022年7月3日

2022年7月3日

王苹

2.4

落实集团总经会要求,主要对办法的适用的部门范围进行修订

张欣欣

2024年9月10日

2024年9月10日

张贻兵

2.5

集团机构改革,对原总工程室、资源服务中心、安全监察部等部门的职责、名称进行了修订

张欣欣

2024年10月1日

2024年10月1日

张贻兵

2.6

一是根据业务管理需求,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诚信行为管理进行修订,二是根据集团公司合同招标审批流程优化调整要求,原制度中由集团公司招标领导小组会决策事项,改为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张欣欣

2025年7月23日

2025年7月23日

曹晓军

2.7

一是根据业务管理需求,对农民工工资管理、信访、维稳业务,以及贷款、债券业务相关的不诚信行为管理进行修订。二是根据集团组织架构调整,完善相关条款描述。

张欣欣

2026年3月 30日

2026年3月 30日

王晖

10.附则

10.1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合作企业、分包商和个人不诚信行为管理办法》(文件编码:Q/GD-GL-HTGF-BF-03,文件版本:2.6)同时废止。

10.2 本办法由法律合约部负责解释。

 

附件:不诚信行为限制合作处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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