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完善新线建设与筹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参建单位选择、评价的客观性、公正性及科学性,加强对参建单位的履约过程管理,引导参建单位合法诚信经营,促使其推动质量改进,确保所提供产品的质量、过程、交付及服务等符合我司要求,降低项目管理成本,特制定本细则。
2.适用范围
2.1 适用的业务范围:所有中心主办的项目(不包含收入类、合作类及合建类项目)。
2.2 适用的部门范围:中心各部。
4.管理原则
4.1 依法依规:本细则的编制严格依据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运营事业总部和中心的相关管理标准。
4.2 “三公”原则:将公平、公正及公开的原则覆盖至中心范围的参建单位选择、管理、评价以及评价结果应用的全过程。
4.3 服务一线:参建单位管理的出发点及立足点是服务于新线及既有线更新改造管理。
4.4 资源共享:参建单位信息、参建单位评价结果等实现在集团公司、总部及中心范围内的资源共享。
5.术语和定义
5.1 参建单位: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关行业资质,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各级政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经营的法人。本实施细则特指与集团公司签订了合同/协议的参建单位。
5.2 企业库: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批准,集团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对其将组织实施的项目进行招标(或比选、谈判)前,为加快资格审查进度、简化资格审查程序,依据国家、省、市及行业要求,制定投标人(参建单位)资质要求,并通过公开招标(或比选)形式,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公开审查,对于通过审查的投标人(参建单位)先行建立该类项目投标人(参建单位)企业库。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对投标人(参建单位)企业库进行管理与应用。
5.3 负面清单管理:是指对投标人(参建单位)的评价,不采取定期评价模式,仅针对投标人(参建单位)在招投标(比选或谈判)、合同签署及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违纪或违约行为,依据《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合作企业和个人不诚信行为管理办法》、《新线建设与筹备中心所辖施工、监理和供货商单位安全负面清单制度(试行)》及双方已签订合同<协议>(若有),将相关投标人(参建单位)及个人列入《以往工程中因违约被业主书面拒绝投标的名单》,并依据合同约定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或索赔。
5.4 业务主办部门:是指中心车辆新线部、通号新线部、AFC新线部和合同预结算部。
7.管理要求
7.1 管理分类
7.1.1 本细则参建单位分为:供货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服务类(招标代理)单位、服务类(造价咨询)单位。
7.1.1.1 施工类:包含施工改造、装修、安装等;
7.1.1.2 采购类:车辆、车辆段、通信、信号、AFC、PIDS、安检设备等中心所辖专业系统设备采购;
7.3 参建单位履约管理
7.3.1 履约管理内容
质量管理、交期管理、成本管理、服务管理、安全管理、诚信管理是履约管理的基本维度内容,根据业务类别、项目特点、实施方式等进行界定,明确管理标准,其中安全、质量、诚信为重点管控内容。
7.3.2 履约管理标准制定要求
参建单位履约管理标准应以量化标准为主,定性标准为辅,以参建单位管理相关文件为载体,制定标准时应匹配履约管理内容,确保标准相关的条款清晰、契合业务实际,具有可执行性,有利于提升管理效率,有利于提升重点管控内容的约束力,有利于各项履约管理目标的实现。
7.3.3 履约管理实施
7.3.3.1 参建单位履约管理实施须以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为管理载体。
7.3.3.2 参建单位履约管理要以定期与不定期的动态考核评价为管理手段。在考核评价中注重奖罚结合,奖励为主。
7.4 参建单位评价
7.4.1 参建单位评价工作整体开展原则及要求
7.4.1.1 参建单位评价实施以“谁管理、谁评价、谁负责”为原则,各业务主办部门确保评价工作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公平、公正及公开实施评价。各业务主办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评价结果由业务主办部门经理确认。
7.4.1.2 评价范围涵盖项目招投标至项目合同终止全周期,依据评价结果对参建单位实行分等定级的动态化管理,强化对高风险等级参建单位的管控。
7.4.2 评价模式
7.4.2.1 中心参建单位评价模式分为定期评价及负面清单评价两种模式。
7.4.2.2 定期评价模式
7.4.2.2.1 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为一个考评年度,全年按季度考评四次。第四季度考评结合年度考评进行。
7.4.2.2.2 企业库内参建单位评价标准具体以《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人企业库诚信综合评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诚信综合评分管理办法”)为准,本细则仅对《诚信综合评分管理办法》的评分标准中“业主综合评价”进行细化。其中,AFC新线部每季度须根据《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人企业库诚信综合评分管理办法》按程序开展收集广州地铁弱电系统施工类投标人企业库(N库)评分资料、负责组织并参与诚信综合评分工作,负责评分结果按程序报集团公司招标领导小组会审定。
7.4.2.3 负面清单评价模式
除依据集团公司、总部管理要求,采取定期评价模式的参建单位外,原则上其余参建单位全部实施负面清单评价的模式。
7.4.3.4 参建单位评价以在执行合同为基本单元,以参建单位所辖各合同评价得分的平均值为基准,扣减安全、诚信类重点管控内容评价扣分累加值后,作为该参建单位在中心的最终评价得分,具体计分方式如下:
7.4.3.4.1 参建单位最终评价得分=各合同非安全、诚信部分评价得分的平均值(质量、服务、成本、交期及其他等)-整体安全、整体诚信类等重点管控内容评价扣分累加值。
7.4.3.4.3 出现“企业不诚信行为”的,该参建单位周期内评价得分清零。“企业不诚信行为”以集团公司发布的《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合作企业和个人不诚信行为管理细则》、《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不诚信合作企业评估标准》为准。
7.4.3.5 参建单位评价考评要求
7.4.3.5.1 季度考评
每季度末前一个月25号前各业务主办部门完成本季度考评工作,并由业务主办部门初审签字,再由中心业务分管领导复审签字,最终由中心总经理审定考评结果。
7.4.3.6 参建单位评价等级要求
7.4.3.6.1 中心参建单位评价等级划分如下:
|
级别 |
A |
B |
C |
D |
|
|
名称 |
优秀参建单位 |
良好参建单位 |
需改进参建单位 |
不合格参建单位 |
|
|
评价分数 |
分数≥90 |
80≤分数<90 |
70≤分数<80 |
60≤分数<70 |
分数<60 |
7.4.3.6.2 业务主办部门根据参建单位评价等级实施管控,对于A、B等级参建单位,须明确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优势,以供其他参建单位学习参考;对于C、D级参建单位,须明确具体的管理要求及问题整改措施,并对参建单位问题整改质量进行持续的跟进。
7.5 参建单位评价结果的通报方式
7.5.1 考评结束后对类型参建单位得分进行排名,最高为第一名、次高为第二名,以此类推,分数相同的由业务主办部门再进一步判断排名先后。
7.5.2 季度考评得分及排名结果以新线建设与筹备中心名义发文通报,抄送各参建单位。
7.6 参建单位评价结果的应用
7.6.1 供货商、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评价结果将在中心召开的参建单位评价会议上进行点评。
7.6.2 应用于中心各专业集团内各类评奖评优评先活动提供依据。
7.6.3 各业务主办部门依据评价结果,以合同条款为依据,对参建单位执行相应的考核。
7.6.4 评价结果发布给所有参建单位,参建单位对于评价结果存在异议及疑问,可向安全技术部反馈。
7.6.5 应用于中心安全、经营、合同日常管理中:
(1)对于出现一次及两次C的参建单位,由业务主办部门对参建单位项目经理进行约谈;对出现三次及以上评价为C的参建单位,由中心业务分管领导对参建单位项目经理进行约谈。
(2)对于出现一次D的参建单位,由业务主办部门对参建单位项目经理进行约谈;对两次评价为D的参建单位,由中心业务分管领导对参建单位项目经理进行约谈;对3次评价为D的参建单位,报请总部分管领导对参建单位进行约谈;对4次评价为D的参建单位,报请集团分管领导对参建单位进行约谈。
7.6.6 适用于集团公司生产计划管理手册。
7.6.7 适用于本办法的其他评价需求。
7.6.8 对于企业库内参建单位,项目评价结果适用于《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人企业库诚信综合评分管理办法》中弱电施工类企业库(N库)的业主综合评分项。评分时间点向前回溯五年内,若当季度未有实施在建的弱电施工项目,当季度的季度参建评价分按70分计,投标人企业库诚信综合评分中的业主综合评价分为累计五年内参建单位季度评价分的平均分的15%权重计入。
7.6.9 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管控要求,在不违反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后续制定应用方案,报集团公司/总部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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